金陵药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南京新工医疗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基金份额及基金非现金分配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南京新工医疗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部分基金份额及基金非现金分配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南京新工医疗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部分基金份额及基金非现金分配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以及中国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 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律师假设: 1. 金陵药业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相符; 2. 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之签字和/或盖章全部属实,相关签署人业经合法 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3. 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仍保持完全 有效且未被撤销、修订、变更或补充,且与报政府部门的文件资料内容一致; 4. 金陵药业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是完整的和真实的,文件资 法律意见书 料或信息中对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