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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_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引 言) 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 新增境内基础 A 股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源"、"发行人"、"公司") 的委托,本所指派黄艳律师、郑江文律师、郑旭超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 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 事实,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敬启者: 24SH3051001/WZJW/cj/cm/D2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监管规 定》")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