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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_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关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 之 回复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零二三年九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 2023 〕 22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公司"、"巍华新材"或"发行人")会同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 师")等中介机构,就问询函中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核查和落实,现回 复如下,请予审核。 本回复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招股说 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 类别 | 字体 | | --- | --- | | 问询函所列问题 | 宋体(加粗) | | 问询函问题回复 | 宋体(不加粗) | | 引用原招股说明书所列内容 | 宋体(不加粗) | | 招股说明书补充、修订披露内容及问询函回复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