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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_8-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

关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的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 之 回复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零二三年七月 贵所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的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 函")已收悉。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巍华新材")会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 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相关各方对落实函所列 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以下简称"本回复"),请予审核。 本回复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招股说 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 类别 | 字体 | | --- | --- | | 落实函所列问题 | 黑体 | | 对落实函中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在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或相乘在尾数上存在差异, 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8-1-1 | 目录 | | --- | | | | 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题 1:请发行人说明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提案权行使方面,如发生意见分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