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钒钛股份: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00629Pangang (000629)2024-12-20 10:25

法律意见书 卓乐股会字【2024】第 0203 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钛股份")的委托,指派林燕律师、赖金 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见证了钒钛股份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 议案二:《关于与鞍钢财务公司签订 2025-2027 年金融服务协议的 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钒钛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 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