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奈儿: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 2024 年 11 月 20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的《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深圳市安奈儿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 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