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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德新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