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雅股份: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禾律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 天律意 2024 第 03207 号 致: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 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冉合庆、刘云龙律师(下 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