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兴源环境的监管函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动达到 1%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 正)》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4 年 11 月 4 日才披露《持股变动公告》。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和第 2.3.10 条 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 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关于对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 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67 号 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兮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 夏榕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财丰科技一致行动人持股 变动达到 1%的公告》(以下简称《持股变动公告》),你们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们互为一致行动人,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财丰科技")通过委托表决权方式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