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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友谊: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000679DFGC(000679)2024-12-26 10:15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友谊(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于德生、于潇 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年 12月 26 日召开 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大连友谊(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