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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300666KFMI(300666)2024-10-29 08:02

|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 | --- | --- | |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易所备案。 |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 | 低于 10%。 | 低于 10%。 |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 | |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 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 |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证明材料。 | |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 |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 | |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 |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 |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 | |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