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集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 展需要,充分发挥预算的规划、协调、监管作用,健全董事会决策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东建筑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预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并为相关专业人员。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 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产生。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四、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为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协助机构,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并负责落实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