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集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 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和程 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四、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