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 明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江苏科达斯特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苏科达"或"标的公司")控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 1 / 2 特此说明。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 / 2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江苏科达的控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 入、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