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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维高新(600063) - 皖维高新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陈杨律师、郑旭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 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