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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汽车(600418)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600418JAC(600418)2025-01-14 16:00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 布、生效且现时有效之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引言) 根据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汽车"、"公司"或"发行人") 的委托,本所指派黄艳律师、郑江文律师、梁翔蓝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 江淮汽车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 发行有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