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威股份(301202)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苏州朗威电子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陈小形律师、 周烨培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