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汽车(600418)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江淮汽车"或"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指派 黄艳律师、郑江文律师、梁翔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江淮汽车 2024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上述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合称 为"已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21 号《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以及发行人的 要求,本所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