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002101) -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鸿图") 的委托,指派陈子弦律师、刘云鹏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广东鸿图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广东鸿图《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鸿图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 同)共计 44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1,585,403 股,占广东鸿图股份总 数的 52.8979%,其中: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