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600031) -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H股上市后适用)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和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包括《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 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 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14 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