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捷兴(688655) -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圳市嘉之宏电子有限公司 100% 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下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4.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进一 步拓宽和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避免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且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1.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计所持标的公司 100%股权。标的资产 为股权类资产,上市公司实施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 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向有关主 管部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