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九一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参照上市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国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 书任职资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