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002468) -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杨芳女 士、郝振江先生、李路先生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根据自查结果,公司三位独立董 事均具备独立性,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 以下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