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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水电(600025) -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公司累积投票的总体要求,董事的提名、选举及投票、当选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累积投票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3 术语和定义 累积投票: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4 总则 4.1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a) 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b)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 除上述外,公司选举董事时,可以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2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4.3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4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 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剩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