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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乳业(002946) -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002946NHD(002946)2025-04-24 12:58

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卢华基先生、吴飞先生、 杨志清先生、陈碧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2025 年 4 月 23 日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独立董事卢华基先生、吴飞先生、杨志清先生、陈碧女士的任职经历 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 责要求,其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 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