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600114) -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7号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4.75%股权,并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 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即本次 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 的情形,且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