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603978) -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意见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肖长清、姜波、李音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 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 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关系。 2025 年 4 月 25 日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公司结合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