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达(300902) - 股东会议事规则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运作,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