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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300274)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1 第一条 为规范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