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300274)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4月)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督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督察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审计督察部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工作,公司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规范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 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阳光电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