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眼科(30126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厦眼科医院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 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