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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通科技(301322)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4月)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