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品特装(688084)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4月修订)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 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