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陈小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9号
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89 号 关于对陈小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小花: 经查,你作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在 2024 年 6 月 6 日至 11 月 12 日期间,你 的配偶通过其证券账户买卖该公司股票,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的情形。其中,累计买入 6,700 股,成交金额 50,518 元, 累计卖出 20,000 股,成交金额 195,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本人 及直系亲属应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 年 11 月 15 日印发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