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勒股份(301070)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_2025年04月修订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2025年04月修订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 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 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第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