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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勒股份(301070)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_2025年04月修订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投关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 出现以下情形: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0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 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投关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