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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酒(600809) -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 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山西杏花村汾 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如下:经核查公 司在任独立董事周培玉先生、李临春先生、樊燕萍女士的任职 经历以及其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独立 董事周培玉先生、李临春先生、樊燕萍女士不存在任何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