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元亨(688499) -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 惠州 二〇二五年四月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 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代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合理确信财务 报告的公允性和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且该 3 名董事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委员会委员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 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