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元亨(688499) -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 惠州 二〇二五年四月 1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需遵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