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来德(688378)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零二五年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 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 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 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各候选人在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时,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 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