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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000962) -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000962OTIC(000962)2025-05-09 11:15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第 1 页 共 5 页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HFLYJS【219】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