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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000962) -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000962OTIC(000962)2025-05-16 11:00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GHFLYJS【2025】233 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刘宁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