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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002547) - 股东会议事规则
002547CXJG(002547)2025-05-21 10:17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存管,公司将根据与证券登记公 司签订的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