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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002615)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2025-01-05 16:00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袁婧、李瑞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 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 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1 |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 | --- | | 释义 | |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 |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 |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 |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 |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哈尔斯(002615)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2025-01-05 16:00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袁婧、李瑞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 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上市 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3-1 | | |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上市保荐书 |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 | | | --- | --- | | 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 | | 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 19 | |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 ...
哈尔斯: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
2024-12-30 09:16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4-071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受让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员工 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第一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现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参与对象实际认购和最终缴款的查验结果,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实际参与认购的 ...
哈尔斯: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2024-12-27 10:58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 传真:(+86)0571-8735775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 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 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
哈尔斯: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12-27 10:56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4-064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 万份股 票增值权,行权价格为 4.07 元/份。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保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未解锁股份的议案》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21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4 年 12 月 26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
哈尔斯: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12-27 10:56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4-070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周一)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具体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 年 1 月 13 日(周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3 日 ...
哈尔斯: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2024-12-27 10:56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4-066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 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即将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共计 82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77.54 万股(以中国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5952%。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
哈尔斯: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2024-12-27 10:5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 项的法律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 传真:(+86)0571-873577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斯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 受哈尔斯委托担任其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 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和材料,并 ...
哈尔斯:《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2024-12-27 10:56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商业信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的影响,切 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哈尔斯真空 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含短视频,小红书等自媒体平台)等 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等。 本制度所称舆情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日常舆情监控与维护; (二)正向舆情引导与激发; 第三条 舆 ...
哈尔斯: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2024-12-27 10:54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2024 年股票增值权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