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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联集团: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023-11-13 10:5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德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联集团")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度员 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 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广 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的核查意见、公司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 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德联集团: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2)
2023-11-01 12:36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联集团"、"发行人"或"公 司")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已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于 2023 年 9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 复。 1-1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次发 行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二、关于会后事项情况说明及承诺 1、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机构华兴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申请的发行人律师,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 原签字律师李环宇因个人原因从律所辞职,现不再担任执业律师,签字律师由李 环宇变更为曹志龙。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 ...
德联集团: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2)
2023-11-01 12:36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联集团"、"发行人"或"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已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于 2023 年 9 月 4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2023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披露了《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海中因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德联集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的发行人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 2023 年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 年 6 月 28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的相关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说明及承 诺如下: 一、公司 2023 年 1-6 月经营业绩变动情况说明 (一)公司 2023 年 ...
德联集团: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2)
2023-11-01 12:3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联集团"、"发行人"或"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已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于 2023 年 9 月 4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一、发行人律师变更签字人员情况说明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申请的发行人律师,为 本次发行申请出具相关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等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原签字律师李环宇因个人原因从律所辞职,现不再担 任执业律师,签字律师由李环宇变更为曹志龙,上述变更事由属实,不涉及影响 本次发行的重大风险事项。 变更前签字律师李环宇承诺:确认此前签署的相关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一直对变更前所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变更后签字律师曹志龙承诺:同意承担签 ...
德联集团: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2)
2023-11-01 12:36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联集团"、"发行人"或"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已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于 2023 年 9 月 4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2023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披露了《2023 年半年度报告》。华兴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为德联集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的审计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 德联集团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 中心审核之日(2023 年 6 月 28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的相关会后事项具体说明 及承诺如下: 一、公司 2023 年 1-6 月经营业绩变动情况说明 ...
德联集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2023-11-01 12:34
广 东 德 联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uangdong Delian Group Co., Ltd.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虹岭二路 386 号)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 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 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1-1-1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至 26 层) 二零二三年十月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 ...
德联集团: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1)
2023-11-01 12:34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德联集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原签字律师李环宇因个人原因从本所辞职, 现不再担任执业律师,签字律师由李环宇变更为曹志龙,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相 关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自通过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 年 6 月 28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的相关会 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说明及承诺如下: 一、本所变更签字人员情况说明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申请的发行人律师,为 本次发行申请出具相关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等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联集团"、"发行人"或"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已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 ...
德联集团: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1)
2023-11-01 12:3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联集团"、"发行人"或"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已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于 2023 年 9 月 4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2023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披露了《2023 年半年度报告》。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人")作为德联集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对发行人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 中心审核之日(2023 年 6 月 28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的相关会后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具体说明及承诺如下: 一、公司 2023 年 1-6 月经营业绩变动情况 ...
德联集团: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1)
2023-11-01 12:31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联集团"、"发行人"或"公 司")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已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于 2023 年 9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 复。 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2023 年半年度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 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德联集团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自 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 年 6 月 28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的相 关会后事项说明及承诺如下: 一、公司 2023 年 1-6 月经营业绩变动情况说明 (一)公司 2023 年 1-6 月经营业绩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2023 年半年度报告》,德联集团 2023 年 1-6 月 ...
德联集团: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1)
2023-11-01 12:31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联集团"、"发行人"或"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已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于 2023 年 9 月 4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申请的发行人律师,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 原签字律师李环宇因个人原因从律所辞职,现不再担任执业律师,签字律师由李 环宇变更为曹志龙。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为德 联集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审计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 类第 7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德联集团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 板上市项目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 年 6 月 28 日)至本承诺 函签署日的相关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