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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TECH(3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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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审计委员会及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说明
2024-08-15 13:07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 务信息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骆铭民、沈建新、梁一桥为审计委 员会委员,骆铭民担任主任委员。 三、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 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选择和建议,向董事会报 告,对董事会负责,沈建新、李宁川、钱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沈建新担任主任 委员。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审计委员会及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通过了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对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工作程序、 议事规则进行了规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中担任主任委员的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具体如下: 一、战略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主要工作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李宁川、钱辉、沈建新为战略委员 会委员,李宁川担任主任委员。 ...
富特科技(301607) -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2024-08-15 13:07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 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切实保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和 2022 年 5 月 13 日,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 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内容、管理、程序以及责任追 究机制等,有利于提升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董事会秘书是 ...
关于同意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2024-03-20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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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2023-10-08 07:26
本次发行股票拟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存在不 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 作出投资决定。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文昌路 50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注册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本招股说明 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声 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 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 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 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 ...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法律意见书(注册稿)
2023-10-08 07:18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编号:TCYJS2023H1360 号 第一部分 引言 致: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所)接受浙江 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 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22H0610号"《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TCLG2022H0726号"《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 ...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发行保荐书(注册稿)
2023-10-08 07: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三年九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或"国泰 君安")接受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富 特科技")的委托,担任富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项目")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委派杜惠东和秦磊作为具体负责推荐本项 目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上市保荐书(注册稿)
2023-10-08 07: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三年九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或"国泰君安") 接受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富特科技")的 委托,担任富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项目") 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委派杜惠东和秦磊作为具体负责推荐本项目的保荐代 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 简称"《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 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豁免版)(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
2023-09-21 23:34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之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三年九月 8-1-3-1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2〕011076 号《关于浙 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 见落实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 或"保荐人")作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富特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 (主承销商)、会同发行人及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浙江天 册"或"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天健会计师"、"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 就问询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 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 1、如 ...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豁免版)(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
2023-09-21 07:34
关于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三年九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问询函回复 本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 | | --- | --- | | 对问题的回复 | 宋体(不加粗) | | 引用原招股说明书的内容 | 楷体(不加粗) | |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 楷体(加粗) | 招股说明书中对问询函中要求披露的回复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考虑到问 询函中回复的完整性,不同问题的回复存在重复内容的情况。因此,招股说明书 补充披露时,考虑招股说明书上下文联系及可读性,针对重复的内容进行了适当 合并、节略,并按照招股说明书中编号重新进行了编排。 8-1-1-1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2〕010619 号《关于浙 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 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泰君安"、"保荐机构 ...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二)(豁免版)(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
2023-09-21 07:31
关于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三年九月 8-1-2-1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2〕010961 号《关于浙 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 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 或"保荐人")作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富特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 人(主承销商)、会同发行人及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浙江 天册"或"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天健会计师"、"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 则,就问询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 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浙江富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