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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迪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07-17 07:52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 ...
爱迪特:内部审计制度
2024-07-17 07: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机构和职权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内审部,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应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四条 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也不和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
爱迪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024-07-17 07:52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指导公司各控制系统的完善和改进,管理和评估公司内 部各控制系统的有效和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第二章 内部控制管理 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1 在流程上应当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做到事前、事中、 事后控制相统一,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空白和漏洞。 (一)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二)控制公司风险; (三 ...
爱迪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07-17 07:52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二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七 ...
爱迪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07-17 07:52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爱 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使用与管理,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
爱迪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4-07-17 07:52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权限。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工作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 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为:协助公司及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持 ...
爱迪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07-17 07:52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 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 ...
爱迪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07-17 07:52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
爱迪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4-07-17 07:52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 ...
爱迪特:承诺管理制度
2024-07-17 07:52
第一条 为加强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 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 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可执行,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人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 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发生自身 经营或者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