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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米科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2024-06-12 13:00
(截止授予日) 一、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分配情况 | 序 | 激励对象 | 国籍 | 激励对象职务 | 获授股票期 | 占授予股票期 | 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日股 | | --- | --- | --- | --- | --- | --- | --- | | 号 | 姓名 | | | 权数量(份) | 权总数比例 | 本总额比例 | | | |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 | | | | 1 | 钟波 | 中国 | 董事长、核心技术 | 200,000 | 11.62% | 0.29% | | | | | 人员 | | | | | 2 | 肖适 | 中国 | 董事、总经理 | 200,000 | 11.62% | 0.29% | | 3 | 田峰 | 中国 | 副总经理 | 100,000 | 5.81% | 0.14% | | 4 | 冉鹏 | 中国 | 副总经理、核心技 | 100,000 | 5.81% | 0.14% | | | | | 术人员 | | | | | 5 | 倪宁 | 中国 | 副总经理 | 100,000 | 5.81% | 0.14% | | 6 | 尹蕾 | ...
极米科技: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极米科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4-06-12 13:00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境内(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鉴于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 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与公司本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 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极米科技 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 相 ...
极米科技:关于调整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2024-06-12 13:00
关于调整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2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 (含税)。截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总股本为 67,976,000 股,依据上述计算方式合计派发现金红利约 20,392,800.00 元,剩余的 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转增、不送红股。 如在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回购股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 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 于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二、调整后利 ...
极米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6-12 13:0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9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权益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1)。 1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5 票回避。董事钟波先生、肖适 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薛晓良先生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3 日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 已于 2024 年 6 月 7 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8 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8 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钟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
极米科技: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2024-06-12 13:00
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实际控制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极米科技: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06-07 10:54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 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
极米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6-07 10:54
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8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76 | | --- | --- |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76 |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16,610,427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16,610,427 |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 24.4591 | | 例(%) |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24.4591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薛晓良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长钟波先生因 (一) 股东大会召 ...
极米科技: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极米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06-07 10:54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 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 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7.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 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