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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300021)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7 08: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 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公司的所 有投资者,尤 ...
大禹节水(300021) -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7 08:25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 ...
大禹节水(300021) -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7 08:25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 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 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会 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专项制度。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 来的形式变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 ...
大禹节水(30002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7 08:25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 括新聘、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大 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鉴证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 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 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 决定。公司不得在 ...
大禹节水(300021) -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5年4月)
2025-04-27 08:25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五)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禹节水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公司上市后,董事会秘书还应 ...
大禹节水(300021)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7 08:25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三)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 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大禹节水(300021) -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25-04-27 08:10
| 证券简称:大禹节水 | 公告编号:2025-052 | | --- | --- | | 债券简称:大禹转债 | | | 证券代码:300021 债券代码:123063 | |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 1、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733,05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的 0.4372%。 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870,776,366 股减至 867,043,316 股。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 议,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 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 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成就,需 对 11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
大禹节水(300021) -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25-04-27 08:06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兰汇意字(2025)第 032 号 中国·甘肃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北路 828 号良志·兰州之窗 13 层 邮编:730000 3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大禹节水、公司 | 指 |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本激励计划 | |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激励计划(草案)》 | 指 |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 《激励计划实施办法》 | |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 | | | 管理办法》 | | | | 公司对 11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
大禹节水(300021)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4月)
2025-04-27 08:02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 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大禹 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 ...
大禹节水(30002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4月)
2025-04-27 08:02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 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