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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2024-04-24 13:3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在第二 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为廖培君等 272 名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81.96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以下简称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1 ...
江丰电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2024-04-24 13:3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或"公司")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对江丰电子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 如下: 一、本次增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一)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晶丰芯驰(上海)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晶丰芯驰"或"标的公司")51.00%的股权。 晶丰芯驰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每1元注册 资本对应作价为1元人民币。公司拟以货币人民币5,100万元认缴晶丰芯驰本次新 增注册资本人民币5,100万元;宁波晶丰同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晶丰同创")拟以货币人民币1,300 ...
江丰电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2024-04-24 13:32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二期股权激 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在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下 回购激励对象裴晓航尚未解除限售的 2,500 股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 购")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
江丰电子: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2024-04-24 13:32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542号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江丰电子")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3年度 一、董事会的责任 江丰电子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 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 表鉴证 ...
江丰电子: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24-04-24 13:32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 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 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 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 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 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 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 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 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 ...
江丰电子: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2024-04-24 13:32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 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审阅,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 限售的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 ...
江丰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2024-04-24 13:31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 子")2023 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 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 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0539 号的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 江丰电子管理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 告〔2022〕2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了后附的 2023 年度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2023 年度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的专项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0541 号 编制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是江丰电子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将汇总表所载信息与我们审计江丰电子 2023 年度财务报表时 ...
江丰电子: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4-04-24 13:31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4-049 (一)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丰电子") 持有控股子公司晶丰芯驰(上海)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丰芯驰" 或"标的公司")51.00%的股权。 晶丰芯驰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每1元注册 资本对应作价为1元人民币。公司拟以货币人民币5,100万元认缴晶丰芯驰本次新 增注册资本人民币5,100万元;宁波晶丰同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晶丰同创")拟以货币人民币1,300万元认缴晶丰芯驰本次新增注册 资本人民币1,300万元;费磊先生拟以货币人民币1,300万元认缴晶丰芯驰本次新 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万元;公司关联方北京江丰同创半导体产业基金(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江丰同创基金")拟以货币人民币900万元认缴晶丰芯驰本次 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900万元;宁波晶丰共成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晶丰共成")拟以货币人民币800万元认缴晶丰芯驰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人民币800万元;高艳女士拟以货币人民币300万元认缴晶丰芯驰本次新增注册资 本 ...
江丰电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2024-04-24 13:3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或"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 有关规定,对江丰电子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 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356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516.5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16,5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 税金额合计人民币 10,049,693.40 元,实际可转换公司债 ...
江丰电子: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2024-04-24 13:31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公司审计工作和财务 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 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用会 ...